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8浏览人次:13

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和安徽省疾控局《关于推行音乐厅等七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疾控监督〔2025〕2号)》“(四)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为解决公共场所经营者培训困难,我会组织了专业人员录制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课程,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之用。课程经一年多试用,深受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欢迎,具备上线培训条件。

    现就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三、培训时长
     每类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2学时。

四、收费标准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收费标准均为30元(见下表)。

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收费标准

公共场所分类

培训学时数

收费标准

美容美发场所

≥2学时

30元

沐浴、足浴场所

≥2学时

30元

游泳场所

≥2学时

30元

住宿场所

≥2学时

30元

其他类型场所(商超、KTV、影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2学时

30元

五、培训方式

采用线上培训。参训人员登录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网站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微信公众号,进入安徽省卫生从业人员培训平台”,按照平台引导进行注册-报名-学习-考试-发证;考试合格(正确率60%)网上直接申请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可自行下载打印。 

联系人:陶老师,电话19966180599。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

                                          2026年5月18

附件一:upload/newsTpl/皖卫监督协〔2026〕11号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