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级有 关行业(综合)党委 :
现将新修订的《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 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共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
安 徽省民政厅
2024年 9月 19日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政治审 核把关,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 其名称一般以“ 行业协会”“ 协会 ”“ 商会 ”“ 同 业公 会”“ 联合会”“ 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 是指拟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 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负责人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听党话、跟党走 。
(二)解放思想、与 时俱进,勇于创新、勤于探索,大力弘扬 改革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
(三)担当作为,甘于奉献,热心协会商会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 自 觉服务会员,勇担社会责任,积极 投身公益事业 。
(四)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善于把握 行 业 发 展 规 律,懂管理、善决策,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
(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职、诚信守约、廉洁从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
负责人人选还应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申请成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 届 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须进行审核 。
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省级有关行业(综合)党委等审核责任部 门 负责审核,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复核(备案)。
(一)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会同行业管理部 门 (即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后,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复核;
(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复核;
(三)双重管理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八条 按照“ 重点人员重点审核”原则,审核责任单位对会长(理事长)、驻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可综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重点审核。
(一)个人承诺。由审核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审核责任单位 作出承诺。
(二)材料审核 。审核责任单位对审核对象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三)函调审核 。根据需要向 审核对 象 组 织 关 系 所 在单位、上级单位、工作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核实情况,由相关单位出具政治审核意见 。
(四)实地审核。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应包括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负责同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同志、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等。
非驻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只须提供承诺书和个人简历 。
第九条 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表、个人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负责人人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个人简历;
(三)审核责任单位根据审核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的负责人人选,还需提供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主管部 门 出具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6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审核申请材料报送审核责任单位 。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1.审核。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自接收负责人人选审核 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移交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须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收到初审意见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 日),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同步将审核意见及审核 材料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复核。
2.复核。省委社会工 作部在接收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 后,主要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审核是否认真,对人选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把关,10个工作 日 内 出具复核意见。
3.批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收到省委社会工 作部复 核意见后5个 工作日内 对审核合格的负责人人选作 出 书 面 批复。
初审、审核或复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1.审核。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应在接收负责人人选审 核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审核期间 需书面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在一定范围 内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 日),完成审核后,同步将审核意见及审核材料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复核。
2.复核。省委社会工 作部在接收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 后,主要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审核是否认真,对人选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把关,10个工作 日 内 出具复核意见 。
3.批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收到省委社会工 作部复核意见后5个 工作日内 ,对审核合格的负责人人选作 出 书 面批复 。
审核或复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双重管理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1.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应在接收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 30日内完成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核期间需在一定范围 内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 日)。
2.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完成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 日 内将审核意见及审核材料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3.批复 。业务主管单位将备案材料送到省委社会工 作 部备案后,方可对审核合格的负责人人选作出书面批复。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负责人任职等相关规定, 在向 审核责任单位提供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时 ,同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审核部门关于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负责人任职等相关规定,对负责人比例、是否担任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人等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把关 。
未经或者未通过复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参与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第十二条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 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审核责任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改选工作,调整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审核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人选存在虚报瞒报有关事项、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被反映存有影响任职的问题,经查实的取消负 责人人选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省 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 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省民政厅印发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皖民管字〔2022〕34 号)同 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安徽省 XXX 协会第 X 届理事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式样)
2.安徽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表
3.安徽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个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