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10浏览人次:530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章程

2023年8月1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是由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者和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科研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H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团结和组织会员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履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和服务会员的职能,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完善卫生健康监督体制,提高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  www.ahwsjd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家有关卫生健康监督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者和公众的卫生法制意识。

(二)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卫生监督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监督自律活动,探索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卫生健康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与管理。

(三)开展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和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接受委托,开展卫生健康监督相关的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卫生学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推广卫生健康监督相关先进技术。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定或修订卫生健康监督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制定发展建设规划。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卫生健康监督相关技术评审工作;表彰先进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优秀的协会工作者,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七)开展卫生健康监督相关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社团、国际组织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卫生健康监督有关的信息资料、期刊、书籍。

(九)促进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反映其合理诉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卫生健康监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调研活动。为卫生健康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统称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承担卫生健康监督及相关工作的卫生健康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

2.为卫生健康监督提供服务以及支持、关注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企业;

3.与卫生健康监督有关的社会组织。

会员单位应委托一名人员在协会任职,履行相关职责义务和权力。一般委托人应是该单位负责人。

(二)个人会员

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或技术管理工作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员审批表。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负责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单位会员。同时推荐单位会员一名。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情况进行记载。单位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将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单位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会员大会期间,可以决定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职权决定的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卫生健康监督专家、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或是在卫生健康监督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单位代表;

(二)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的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理事会会议期间,可以决定由会长办公会签订的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三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初稿;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会长办公会交办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会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增加与处置。

(七)对“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八)筹备理事会会议等。

第三十九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及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监事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缺失监事的补充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不制作印章,不设立财务独立账户。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会长办公会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